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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刑初53号

李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京,女,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京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京以能给被害人訾某某大女儿安排工作、能将被害人小女儿安排到部队当军官为由,多次借口给领导送礼,先后26次诈骗被害人訾某某现金734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訾某某36000元,其余所获赃款均已挥霍。2、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京能给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安排到西安市公安局工作为由,虚构给领导送礼、购买福利房、办理教育档案等费用,先后4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144000元。所获赃款均已挥霍。被告人李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李京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京冒充司法局工作人员,以能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安排工作、能将被害人次女安排到部队当军官为由,先后26次诈骗被害人訾某某人民币734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訾某某36000元,其余所获赃款698000元均已挥霍。1、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宝鸡市交警大队安排工作需交钱为由,诈骗訾某某8000元。2、200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宝鸡市交警大队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0000元。3、200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宝鸡市交警大队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2000元.4、2010年2月6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工作难办、费用高为由,诈骗訾某某10000元。5、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0000元。6、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28000元。7、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24000元。8、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2000元。9、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55000元。10、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2000元。11、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34000元。12、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5000元。13、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2000元。14、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30000元。15、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8000元。16、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长女在西安市交通厅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50000元。17、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李京称其干爹亲家系二炮司令员,可将被害人訾某某次女安排宁夏部队当军官,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30000元。18、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次女安排宁夏部队当军官,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30000元。19、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次女安排宁夏部队当军官,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28000元。20、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次女安排宁夏部队当军官,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45000元。21、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中央换领导,新上任人员要给中央领导送钱为由,诈骗訾某某120000元。22、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30000元。23、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40000元。24、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6000元。25、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40000元。26、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訾某某之女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訾某某15000元。(二)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京能给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安排到西安市公安局工作为由,虚构给领导送礼、购买福利房、办理教育档案等费用,先后5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44000元。所获赃款均已挥霍。1、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李京称认识司法局“周局长”,能帮助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在西安市交警大队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朱某某30000元。2、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李京称“周局长”可帮助被害人朱某某之子购买西安市交警大队福利房,以缴房款为由,诈骗朱某某31500元。3、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李京以缴纳福利房余款为由,诈骗朱某某18500元。4、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李京以“周局长”可帮助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在西安市公安局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诈骗朱某某60000元。5、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京以给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办理教育局档案为由,诈骗朱某某4000元。综上,被告人李京共31次诈骗二名被害人现金共计8780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訾某某36000元,其余842000元被挥霍,认定被告人李京诈骗数额为84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李京对上述事实供认。2、被害人訾某某、证人薛爱某夫妇证实,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京冒充司法局工作人员,以能给他大女儿安排工作、能将他二女儿安排到部队当军官为由,先后26次诈骗他们人民币734000元,案发前退还36000元。他们给被告人李京给的钱,其中415000元是借亲戚朋友的,其他部分都是夫妻二人的工资和积蓄,并且每次给钱都有明细的记录。被害人訾某某对被告人李京予以指认。3、证人薛某、樊志某、王向某、翟瑞某、李素某、卫恩某证实,被害人訾某某曾称给女儿安排工作,向他们借款。与被害人訾某某、证人薛爱某夫妇陈述相互印证,证实夫妻二人向亲戚朋友借款的事实。4、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宝鸡金台支行活期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宝鸡陈仓支行活期明细清单、记账明细、资金来源汇总表、借款汇总表及记账明细证实,訾某某、薛爱某夫妇2010年1月至2014年10月支取工资和积蓄情况,并向亲戚朋友借款,以及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给付被告人李京钱款的相关事实。5、被告人李京向受害人訾某某出具收条、欠条各一张,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京诈骗被害人訾某某的事实,条据数额虽为820000元,但被害人訾某某所陈述在被告人李京出具收条时,声称在帮被害人办事过程中自己垫付86000元,与之前收取被害人734000元合计出具820000元,有悖常理,且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不符,故应当在734000元中扣减已返还被害人的36000元,以698000元予以认定。6、证人史亚某证实,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李京到她店里要帮忙给个男司仪,她问何事,但被告人李京并未告知,她便打电话给她朋友姚某某,姚某某赶到后,便与被告人李京一同离开了。2015年8月13日下午,姚某某到她店里声称此事有问题,后黄某某电话叫她去李京家中,她赶到后得知被告人李京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44000元及找姚某某冒充周局长的事情。7、证人姚某某证实,2015年7月12日上午,他朋友史亚妮电话称要找个司仪,叫他去其店里,他赶到后,被告人李京要他去其家中详谈。他与被告人李京一同到其家中后得知,李京通过司法局周局长给其朋友的娃安排工作,此事已安排妥当,但因周局长被查,让他冒充周局长借故推后几天,他想是朋友之间帮忙便答应了。后在被告人李京家中,她见到了托被告人李京办事的人,他便自称是司法局周局长,工作的事情已经安排好了,需要等几天,如果办不好就将钱如数退还。2015年7月底,被告人李京又到他店里,要求他再给帮忙将此事推脱一段时间,但他感觉此事有欺诈行为,便直接回绝。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京再次电话叫他去其家中,他未同意,后一男性电话询问他是否为周局长,他便告知对方他的真实身份。证人姚某某对被告人李京予以指认。8、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5年4月9日,代学某去她店里,称其女儿李京能给她儿子办事业单位工作,她便与代学某来到其家中见到被告人李京,李京称其在某司法局工作,认识司法局周局长,可以将其子安排进西安市交警大队工作,但需要送礼及费用,她便于当日给付李京300**元;后又称可帮助她儿子购买福利房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骗取她31500元,2015年5月8日骗取她18500元;2015年5月24日,又以安排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她600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京以办理教育局档案为由,骗取她4000元。后因她多次催问此事均无果,她便要求与周局长见面商谈,李京遂在家中安排她与周局长见面,周局长称收取了她144000元,她儿子工作也在办理,要是办不成就将收取的144000元给她退了。后经她多次催问被告人李京,均无果。2015年8月13日,她去李京家中再次询问此事,李京仍以其他理由推脱,她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李京、证人姚某某均予以指认。9、证人黄某某证实,2015年4月12日,他母亲朱某某叫他去其店里,他去了以后在店里见到被告人李京,他母亲朱某某询问他是否愿意购买西安市交警大队住房,问完后他便离开了。后他母亲告诉他托被告人李京给他找工作的事情,期间,他和他母亲去被告人李京家中见到周局长,周局长称收取了他母亲朱某某144000元,他的工作也在办理,要是办不成就将收取的144000元退了。后经他朱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人李京,均无果。2015年8月13日,他和他母亲朱某某去李京家中再次询问此事,李京仍以其他理由推脱,他母亲朱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被告人李京带到公安机关。事后,他从被告人李京处得知冒充周局长的人真实身份是在虢镇木梁市对面开婚庆公司的姚某某。证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李京、证人姚某某均予以指认。10、收条、借条、汇款通知单证实,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京先后5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及其丈夫黄运年144000元。11、证人代学某证实,2015年4月初,她女儿李京告诉她司法局一个朋友给自己把工作解决了,并且可以帮别人安排工作,她想女儿李京可以帮别人安排工作,还可以从中挣钱,便介绍朱某某提出给其子安排工作,朱某某当晚便给被告人李京300**元,让其办工作的事情。后她女儿又称帮朱某某儿子购买西安市交警大队住房,她便向朱某某告知此事,朱某某又为此事给她女儿李京315**元。2015年5月下旬,朱某某到家中催问此事,她女儿称还需要60000元才能办妥,朱某某也答应了。2015年7月底,李京将一名自称是周局长的男子带到家里与朱某某母子见面,该男子称朱某某儿子工作的事如果办不好,就把收取的144000退还。2015年8月13日,朱某某母子来到她家中,要求李京退钱,李京承认给朱某某儿子安排工作及买房的事都是欺骗朱某某母子的,朱某某母子便将李京带到公安机关报案。与被害人朱某某及证人黄某某证言及收条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京以能给被害人朱某某之子安排工作为由,虚构给领导送礼、购买福利房、办理教育档案等费用,先后5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144000元的事实。12、证人刘小某证实,他与被告人李京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甲、一女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12年双方吵架后,李京便住到娘家了,李京没有正式工作,平时也很少相互联系。他是从他岳母代学某处得知李京因为诈骗的事,被公安机关拘留。13、证人王惠某证实,她与被告人李京自2005年相识,被告人李京长期在其服装店购买衣物,2015年在其店里购买衣物7000余元。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京辨认出其找来冒充周局长的就是姚某某,证人姚某某辨认出找自己冒充周局长的人就是被告人李京。15、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清单证实,被告人李京、证人代学某、刘小某的车辆、房产、存款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16、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搜查证证实,在对被告人李京位于陈仓区建国路15号的住所依法进行搜查后,未发现犯罪证据。1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京的身份及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二0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责令被告人李京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被害人訾某某经济损失六十九万八千元,退还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一十四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

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碧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