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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790号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790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6903-7。法定代表人许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敏,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永昌,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俩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