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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执字第1224号

叶永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永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法执字第1224号

被执行人:叶永来,男。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康区人民法院(2014)赣康刑初字第198号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依职权依法移送。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永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公司信息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6日未执行标的额10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川

审判员  卢 洪

审判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