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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申15号

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公司与刘洪波、王绪文、潘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波,王绪文,潘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1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东,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洪波,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绪文,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永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再审申请人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洪波、王绪文、潘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仲斌

审判员  王维平

审判员  单宇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