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1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东,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洪波,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绪文,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永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再审申请人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洪波、王绪文、潘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宁县九佛沟煤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仲斌
审判员 王维平
审判员 单宇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