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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25号

许付恩与韩少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付恩,韩少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许付恩,男,1960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少东,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付恩与韩少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付恩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难以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仁洋

代理

审判员  马中平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