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593号
原告:王美君。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佳斌。
被告:朱灵瑶。
原告王美君为与被告郭佳斌、朱灵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美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