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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593号

王美君与郭佳斌、朱灵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美君,郭佳斌,朱灵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593号

原告:王美君。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佳斌。

被告:朱灵瑶。

原告王美君为与被告郭佳斌、朱灵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美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