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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特12号

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与高文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特12号申请人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东南部。法定代表人张兆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雅军,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高文波,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人。

申请人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后为200.00元,由申请人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红娟

代理

审判员  赵桂娟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