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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540号

王双虎诉西安铁道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双虎,西安铁道技师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540号原告王双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86号。身份证号612501198403274811委托代理人陈鑫涛,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道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东郊水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惠鹏斌,该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虎诉被告西安铁道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虎于2016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虎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3323元。

审 判 长  王德宁

人民陪审员  高永敬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