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417号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牡丹江市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杜忠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四方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00元,减半收取6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