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558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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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558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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