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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民初558号

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558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