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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403号

慕某某与赵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慕某某,赵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03号原告慕某某。法定代理人,慕东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410825197412275537。被告赵智勋,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诉被告赵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