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03号原告慕某某。法定代理人,慕东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410825197412275537。被告赵智勋,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诉被告赵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