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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649号

刘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49号

原告:刘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