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49号
原告:刘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