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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878号

王大礼与曾黎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大礼,曾黎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78号原告王大礼。委托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礼与被告曾黎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黎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黎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