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被执行人陈建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