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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227号

周国平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平,陈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被执行人陈建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