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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恢字第83号

王金桂与宁阳县农机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桂,宁阳县农机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桂。被执行人宁阳县农机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桂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农机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1999)宁经初字第125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