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38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香港映象小区14栋3楼空中花园。负责人李亮,系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大道568号2916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方武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港联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9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香港映象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已支付)。
审 判 长 谢 磊
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
人民陪审员 邓毓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