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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147号

关美英与莫献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美英,莫献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关美英,农民。被执行人莫献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关美英与被执行人莫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献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美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献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关美英与被执行人莫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