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83年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为5222231983****0052,镇远县交警大队干部,住玉屏县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天贵,男,1984年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为5222231984****2031,住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龙军申请执行杨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天贵偿还借款97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共计9875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