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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31号

龙军与杨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军,杨天贵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男,1983年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为5222231983****0052,镇远县交警大队干部,住玉屏县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天贵,男,1984年出生,侗族,身份证号码为5222231984****2031,住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龙军申请执行杨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天贵偿还借款97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共计9875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