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028号
原告:齐中,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刘西北,男,195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中与被告刘西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齐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维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