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73号原告威海广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柴峰小区二区附1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勇冉,工作单位:山东华田律师所律师,职务:律师。
被告:威海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柴峰小区10号楼,联系电话:0631-523****。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广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经济适用房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广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怀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