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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768号

苏宝与余金川劳务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宝,余金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苏宝,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余金川,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金川的银行存款7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自建

代理

审判员  柏晓斌

代理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