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尹成河。
被执行人:于西廷。申请执行人尹成河与被执行人于西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4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于西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成河欠款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于西廷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尹成河提供的被执行人于西廷的身份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鲁L,并于2016年5月16日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尹成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尹成河与被执行人于西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