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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执23号

侯晓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执23号被执行人侯晓峰,男,于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03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关于被执行人侯晓峰犯走私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并处没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侯晓峰犯走私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立案庭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侯晓峰现在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院(2016)粤51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执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旭平

审 判 员  林小鹏

代理

审判员  余丹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