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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民初651号

(2016)甘0421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志兵,甘肃怡园置业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育明,马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651号原告刘志兵,男,汉族。被告甘肃怡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怀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太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渊,系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七公司经理。被告杨育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礼,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增明,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刘志兵诉马增明、杨育明、甘肃省怡园置业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步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兵、被告甘肃怡园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怀芗、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世渊、被告杨育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礼及被告马增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甘肃怡园置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了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项目经理杨玉又将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活承包给了被告马增明,随后被告马增明又与原告刘志兵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刘志兵为被告马增明提供劳务,刘志兵便带领二十多名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施工过程中,因为工资纠纷,原告刘志兵、被告马增明又与第三人马生海发生了劳务关系。此后,因原告带领农民工干活工资未拿到手,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0826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