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梁志强,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罗洁,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泰和县农贸市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0346-1。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27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0393-X。
法定代表人:杨春良。被告梁春云,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强与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梁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春云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春云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红卫
代理
审判员 钟玲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