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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07号

梁志强与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11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志强,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梁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梁志强,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罗洁,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泰和县农贸市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0346-1。被告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27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0393-X。

法定代表人:杨春良。被告梁春云,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强与被告泰和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河南协力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梁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春云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春云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红卫

代理

审判员  钟玲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