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保19号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15层7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8761-X。负责人阮权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4号204、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7291195-5。法定代表人俞礽埔,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5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8万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全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莹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