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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756-2号

刘建国与王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国,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756-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龙,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执75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龙62284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王龙至今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紫城支行62284XXXXXXXXXXX帐户中的存款12260.00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0605025ZZZZZZZZZZZZ帐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武

审判员 那日苏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