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177号原告李正统,男。委托代理人高振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世峰,男。委托代理人郑明(系郑世峰之子),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齐楼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统与被告郑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李正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