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123号原告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化丽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明,系公司职员。被告赵学军,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房 舒二O一六年五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