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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52号之一

赵俊胜、尹俊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俊胜,尹俊玲,孙俊青,李长茂,黄骅市海鲜城中期贸易市场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胜,男,满族,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尹俊玲,女,汉族,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孙俊青,女,汉族,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李长茂,男,汉族,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海鲜城中期贸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尹俊玲、孙俊青、李长茂、黄骅市海鲜城中期贸易市场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俊玲、孙俊青、李长茂、黄骅市海鲜城中期贸易市场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尹俊玲、孙俊青、李长茂、黄骅市海鲜城中期贸易市场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