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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4214号

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214号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北国海兴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国霖,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七栋。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熔,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5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向原告(反诉被告)江阴信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退回1254.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13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68.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568.25元。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