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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430号

贾海山与赵四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海山,赵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30号申请人贾海山,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四胜,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贾海山申请执行赵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四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