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2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修水县宁红大道沿伸线***号。法定代表人胡才员,主任。委托代理人傅忠坚,男,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毛国荣,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修水县卫生局对毛国荣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修卫医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修水县卫生局作出的修卫医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水县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诊疗器械及药品,没收非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万元,逾期不缴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另查明,原由修水县卫生局所属卫生监督所承担的职责已于2015年9月30日整合到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院认为,修水县卫生局对上述案作出的修卫医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修水县卫生局作出的修卫医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红
审判员 程佳凯
审判员 廖祖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慰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