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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76号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

法定代表人:吴春芳,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3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铁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