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923号。被告何建,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建,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旷才英,女,生于1977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安与被告何建、旷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何建车牌号为川Z×××××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何建车牌号为川Z×××××的轿车一辆,待本院处理。
二、查封原告李治安产权证号为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国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