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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542号

高红与赵莉莉、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红,赵莉莉,李亮,崔慧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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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42号申请人高红。被执行人赵莉莉���被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崔慧秀。关于高红申请执赵莉莉、李亮、崔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