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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203号

《住宅科技》杂志社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住宅科技》杂志社,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203号原告《住宅科技》杂志社,住所地上海市复兴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赵为民,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义君,男。委托代理人丁虹霓,女。

原告《住宅科技》杂志社诉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2月18日、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世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邓义君、丁虹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住宅科技》杂志社诉称,原告系《房地产报》社的接管单位,被告的前身为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房地产报》社于1993年6月30日汇入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静安营业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认购珠海“恒通”法人股。同年8月11日,原告又向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支付了600元代理发行费。然被告至今未将珠海“恒通”法人股处置结果告知原告。期间原告在2006年以住社【2006】5号文的书面形式向被告告知了原告为落实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沪房地资金(2000)31号”处理《房地产报》社未了事宜,明确要求被告将处理《房地产报》社的原“恒通”法人股30000股的处理款转入原告账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出资15万元认购的30000股珠海“恒通”法人股处置款转入原告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根据被告提供的诉争股票现股数及股票名称主张权利,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登记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4400股“港岳”股票(代码:XXXXXX)为原告所有。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是诉争股票的代持人,不是所有权人。1993年7月,《房地产报》社出资15万元,在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处购买30000股的“恒通”法人股。2002年4月,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房地产报》社的股票变动为14400股。诉争股票现已转为老三板,代码XXXXXX,股票名称为“港岳”,目前挂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登记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未进行处置。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房地产报》社间的承继关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1993年6月30日的转账支票及同年7月1日的收据,欲证明《房地产报》社汇入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静安营业部15万元用于认购“恒通”法人股;2、1993年8月11日的收据,欲证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收取了《房地产报》社600元的代理发行费;3-4、沪房地资干(2000)31号《关于终止社业务活动的通知》及住社【2006】5号《杂志社关于处理“恒通”法人股的函》,欲证明原告与《房地产报》社间的承继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3、4是否能证明原告与《房地产报》社间有承继关系被告表示无法判断,由法院依法查明。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法院提交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及风险警示公告,欲证明诉争股票已由“恒通”变更为“港岳”,且实际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经质证,原告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自愿根据被告所称的现股票名称及股数主张权利;对风险警示公告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根据双方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确认如下事实:1993年7月1日,《房地产报》社支付上海万国证券公司15万元用于购买珠海“恒通”法人股。同年8月11日,《房地产报》社又支付上海万国证券公司600元作为代理发行费。2000年9月3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出沪房地资干(2000)31号《关于终止社业务活动的通知》:“《住宅科技》杂志社、《房地产报》社: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自即日起,《房地产报》社终止一切业务活动,未了事宜由《住宅科技》杂志社统一受理……。”被告所提交的《山东港岳永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2002年度)》记载有“公司股份简称:港岳5,公司股份代码:XXXXXX”及“2002年4月16日,经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2】214号文批准,公司与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港岳铭山工贸有限公司一起刊登了股权置换的公告,开始进行股权置换。具体办法为,港岳铭山持有的港岳永昌的法人股与恒通集团流通股股东持有的11300.359万股流通法人股按照1:2的比例进行置换,恒通集团流通股股东将其置换后股份的20%补偿给港岳铭山”等内容。被告称,原《房地产报》社购买的30000股“恒通”法人股经1995年10送2后增至36000股,再根据上述年度报告按1:2置换比例及20%补偿后变更为14400股,而股票的名称已变更为“港岳”,股票代码为XXXXXX。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按照被告所称主张股权。另,1996年,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现诉争股票仍登记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被告对《房地产报》社出资购买珠海“恒通”法人股及该股票由被告代持的事实予以确认,且不主张对该股票的所有权。现原告已举证证明其继受取得原《房地产报》社所购上述股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该股票享有所有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诉争股票的股票名称、代码及股数现状,但其自愿按被告所称提出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登记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4400股“港岳”股票(股票代码:XXXXXX)为原告《住宅科技》杂志社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