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198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晓武,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中华。被告郑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中华、郑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