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钟廷国。申请执行人张爱明。被执行人成朝阳。申请执行人钟廷国与被执行人张爱明、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成朝阳名下位于海口市文华中路XX号金碧文华文轩阁X号楼XXA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上述查封物进行续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朝阳名下位于海口市文华中路XX号金碧文华文轩阁XX号楼XXA的房产。
二、上述续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怀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