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822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岩,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鑫,住吉林市。
被告:闫丽丽,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景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