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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163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泰璞(上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泰璞(上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16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璞(上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46室。法定代表人张新建,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泰璞(上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