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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执1号

郭利红与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利红,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1号申请人郭利红。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草原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冀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利红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呼破(预)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商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雁军

审判员 冯靖亚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有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