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4594号

张孝新、完勇等与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孝新,完勇,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594号

原告:张孝新,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完勇,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88号元一柏庄WI。

法定代表人:李小容。本院审理原告张孝新、完勇诉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2625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2625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

人民陪审员  刘汉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