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594号
原告:张孝新,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完勇,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88号元一柏庄WI。
法定代表人:李小容。本院审理原告张孝新、完勇诉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2625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2625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
人民陪审员 刘汉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