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735号原告天津阿波罗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20-58号双号内B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法务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阿波罗医院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阿波罗医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阿波罗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