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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209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徐绍云、赵广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徐绍云,赵广暖,柳正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仕,行长。被执行人徐绍云。被执行人赵广暖。被执行人柳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徐绍云、赵广暖、柳正军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0414.66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