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715号原告崔荣连,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松云,女,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本院受理原告崔荣连诉被告刘松云、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但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荣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