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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715号

崔荣连与刘松云、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崔荣连,刘松云,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715号原告崔荣连,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松云,女,汉族,1958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本院受理原告崔荣连诉被告刘松云、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但金水区胜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荣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