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执89号

张海洋与崔永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洋,崔永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8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洋,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崔永康,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张海洋与被执行人崔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5835元及利息。该案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崔永康与申请执行人张海洋自行将生效文书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款予以全部兑现。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海洋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寇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