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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520号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爱香、张成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爱香,张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高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爱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张成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爱香、张成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