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460号原告高瑞清,女,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张爱凤,女,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郭亚军,男,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郭丽丽,女,汉族,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清与被告张爱凤、郭亚军、郭丽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高瑞清负担。
审判员 史振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