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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460号

高瑞清与张爱凤、郭亚军、郭丽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460号原告高瑞清,女,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张爱凤,女,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郭亚军,男,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郭丽丽,女,汉族,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清与被告张爱凤、郭亚军、郭丽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高瑞清负担。

审判员  史振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