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26号
原告:方月萍,经商。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鸿芬,企业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月萍与被告胡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月萍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月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方月萍负担。
审 判 长 解明星
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
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