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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426号

方月萍与胡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月萍,胡鸿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26号

原告:方月萍,经商。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鸿芬,企业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月萍与被告胡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月萍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月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方月萍负担。

审 判 长  解明星

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

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 娟 微信公众号“”